刘玉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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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玉庆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下半年至今,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洛阳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期间,在没有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等情况下,在嵩县大章镇任岭村三组沟乔麦连沟内建石料加工厂非法占用林地。期间,2016年9月26日刘某因毁坏林地被嵩县林业局作出“责令补种树木200株,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12月8日因毁坏林地被嵩县林业局作出“责令补种树木390株,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5月23日因毁坏林地被嵩县林业局作出“限一个月恢复原状,罚款31700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8月20日因非法占用土地被嵩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410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罚款8200元,共计人民币492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5月23日因非法占用土地被嵩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8993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2020年8月11日经嵩县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认定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8232公顷,合计27.35亩,其中防护林面积为1.76亩,一般林地面积为25.59亩。另具任岭村委证明现场内原有一条长130米、宽5米,面积0.0650公顷,0.98亩的生产道路,地类为一般林地。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王某、孙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导致林地植被被毁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判令被告人刘某支付修复生态环境费用21719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资源环境。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均无异议。

辩护人刘玉庆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2、刘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3、案发后刘某积极在占用的土地上恢复栽种树木,采取补救措施,且愿意接受民事赔偿;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至今,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洛阳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期间,在没有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等情况下,在嵩县大章镇任岭村三组沟乔麦连沟内建石料加工厂非法占用林地。期间,2016年9月26日刘某因毁坏林地被嵩县林业局作出“责令补种树木200株,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12月8日因毁坏林地被嵩县林业局作出“责令补种树木390株,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5月23日因毁坏林地被嵩县林业局作出“限一个月恢复原状,罚款31700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8月20日因非法占用土地被嵩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410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罚款8200元,共计人民币492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5月23日因非法占用土地被嵩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8993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2020年8月11日经嵩县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认定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8232公顷,合计27.35亩,其中防护林面积为1.76亩,一般林地面积为25.59亩。另据任岭村委证明现场内原有一条长130米、宽5米,面积0.0650公顷,0.98亩的生产道路,地类为一般林地。

案发后经勘查森林生态植被应恢复总面积1.5995公顷(23.99亩),已植被恢复面积1.4717公顷(22.07亩),还需造林0.1278公顷(1.92亩),根据嵩县造林绿化及社会经济实际情况,刘某在嵩县大章镇任岭村乔麦连沟占用林地案森林生态植被恢复造林工程需投资21719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8月20日主动到嵩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王某、孙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报告及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森林生态植被恢复作业设计方案及工程造林资金预算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刘某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刘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积极对林地进行植被修复,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刘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罪、案发后积极在占用的土地上恢复栽种树木,采取补救措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1719元(已缴纳)。


刘玉庆律师,从事法律工作7年,现任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共受理民、刑案件700余件,具有较高的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民间借贷、取保候审